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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0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92號
債  權  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債  務  人  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查債權人未提出約定利率為百分之十六之釋明文件,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自屬無據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