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0692號
債 權 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
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
惟查債權人未提出約定利率為百分之十六之釋明文件,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
自屬無據,
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