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0845號
債 權 人 全鴻精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樺鐠電子工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 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戶籍設於桃園○○○○○○○○○,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