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
債 權 人 瓦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登記於臺中市北屯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