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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07號
債  權  人  生活搖籃床墊寢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呂依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債務人相關購買資料影本,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