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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67號
債  權  人  麒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佑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林佑民」或「林祐民」,請查明更正。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