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167號
債 權 人 麒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林佑民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林佑民」或「林祐民」,請查明更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