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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12號
債  權  人  精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威廷 
非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陳敦豪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志雄即昌億鋁窗不銹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賴志雄即昌億鋁窗不銹鋼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賴志雄即昌億鋁窗不銹鋼獨資經營之相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