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821號
債 權 人 陳睿晨
債 務 人 豐達冷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顧哲銘
一、
債務人豐達冷氣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台端係與豐達冷氣有限公司或顧哲銘購買冷氣,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提出債務人豐達冷氣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提出債務人顧哲銘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於111年11月29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對顧哲銘之相關釋明文件,債權人未能盡其釋明責任,釋明不足,
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故關於債務人顧哲銘部分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