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3147號
債 權 人 嘉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法樂琦社區管理委員會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管理契約書影本、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請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提出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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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及表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