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3470號
債 權 人 廖彥傑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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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1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