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75號
債  權  人  佳富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楊月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德國即德宇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黃德國即德宇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業於111年10月29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