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
債 權 人 沙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ADEL MAJEED HAMEED AL–ZAIRJI(沙凱)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BERAYM MOHAMMED ABUBAKER BERAYM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
聲請狀所載,債務人BERAYM MOHAMMED ABUBAKER BERAYM住居於高雄市大社區,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