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4636號
債 權 人 穩達物流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宋宛庭
王膺翔
一、
債務人宋宛庭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佰零伍萬肆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宋宛庭其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膺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