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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大通信有限公司、蔡佳伶、羅志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