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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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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5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01號
債  權  人  何建樺 
債  務  人  伊凡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茹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
    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 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
    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
    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具相同之效力,然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份,自屬無據,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