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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5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59號
債 權 人 允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育聖
上列
債權
人與
債務人
鍏城工程有限公司、鍾文浩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對鍾文浩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債務人鍏城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四、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
日起算利息 )。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