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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76號
債  權  人  金澤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祥佑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查訪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祥佑企業有限公司未營業於債權人陳報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且法定代理人游聰明未居住於戶籍址,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