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676號
債 權 人 金澤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祥佑企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查訪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祥佑企業有限公司未營業於債權人陳報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且
法定代理人游聰明未居住於戶籍址,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