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95號
債 權 人 徐玉奇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創健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選任債務人之特別
代理人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影本及特別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