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台侗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宏銘(原名:林明輝)

債  務  人  林秀燕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參萬捌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