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1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台侗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宏銘(原名:林明輝)
債 務 人 林秀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參萬捌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