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4209號
債 權 人 尚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
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