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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09號
債  權  人  尚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太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