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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66號
債  權  人  銳奇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威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晨辰科技有限公司、楊挹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