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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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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95號
債  權  人  益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弘祥 
訟代理人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賀新富即吉立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賀新富即吉立工程行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