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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595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95號 債 權 人 益靖有限公司
林陟爾律師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賀新富即吉立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債務人賀新富即吉立工程行設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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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