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178號
債 權 人 大晉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子傑
張蕊蒂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
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
惟查債權人未提出約定利率為百分之六之釋明文件,債權
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超過部分,
自屬無據,
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
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