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498號
債 權 人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債務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火災相關資料。
五、提出請求新臺幣745萬元部分房東請求賠償之釋明文件影本。
六、提出台端物品遭毀損之相關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