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7525號
債 權 人 王泓盛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藍水輕旅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
訴訟費用之
裁判。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
他造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及第91條第1 項、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95條規定,於裁定亦有
準用之。
二、
惟,
經查核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1號判決,其
主文關於聲請程序費用之記載,僅
諭知由債務人負擔83/100,並未確定聲請程序費用之金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91條規定,債權人應先向為裁定之第一審法院聲請以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後,待該確定程序費用額之裁定確定後,再據該確定之
執行名義向債務人請求,
而非遽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綜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