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5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525號
債  權  人  王泓盛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藍水輕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訴訟費用裁判。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及第91條第1 項、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95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之。
二、經查核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1號判決,其主文關於聲請程序費用之記載,僅知由債務人負擔83/100,並未確定聲請程序費用之金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91條規定,債權人應先向為裁定之第一審法院聲請以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後,待該確定程序費用額之裁定確定後,再據該確定之執行名義向債務人請求,遽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綜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