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
債 權 人 聯一紙器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提出債務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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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僅補正裁判費,其餘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