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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94號
債  權  人  崧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展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及表明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