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227號
債 權 人 吉祥木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及表明
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