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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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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56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凰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茂榮(原名:李志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