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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鎮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