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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黃丞瑋即萬丞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名稱(發票人為安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