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執字第10222號
聲明人 即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
法定
代理人 林欽吉 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
上列聲明
異議人就
債權人金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等與債務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
本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經本院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桃金職字第277號,於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二次
拍賣由拍定人儲南軒拍定(下稱
系爭拍賣程序),
惟拍賣標的中共同使用部分4338建號、4339建號部分,配有和平段30-9地號土地,惟系爭拍賣程序並未一併拍賣,是就系爭拍賣程序所拍定不動產將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及
民法第799條第5項而無法過戶,而係無效之拍賣,將導致買方未來權益受損,為此聲明異議,並聲請撤銷拍定
云云。
二、
按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
經查:聲明人稱系爭拍賣程序所拍定不動產將無法過戶而屬無效拍賣,惟本院前於111年4月14日函詢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並經該所以111年4月15日桃地所登字第1110004941號函復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拍定後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得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拍定人繳足尾款後經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人業於114年4月29日辦畢移轉登記,均有前開函文及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
可稽,是就聲明人稱系爭拍賣程序所拍定不動產將無法過戶
等情顯不實在,況聲明人
所稱無法過戶云云亦僅影響拍定
人權益,究有何侵害聲明人利益亦未敘明,
綜上所述,聲明
異議人之主張,
不足採信。本件聲明異議及撤銷拍定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標別: 1
111年司執字010222號 財產所有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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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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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5樓 | | | | | |
| | 含共同使用部分4338建號、4339建號、4344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 查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