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附卷
足憑。
經查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審視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本院先後於112年10月20日、113年1月8日以裁定就清算財團財產定處分方式,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就附表編號1
不動產進行變價,其餘部分則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俟經管理人就附表編號1不動產進行4次
拍賣,皆無人應買,故
堪認該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與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均應返還予聲請人。茲因聲請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依
首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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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權利範圍(6分之1), 公告現值:830元/平 方公尺,面積:10,4 22.00平方公尺。
| | 1、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 2、經金服公司四次拍賣程序未拍出,故視為不易變價返還聲請人 |
| | 1.權利範圍(9分之 1),公告現值:2 90元/平方公尺, 面積:123,238.00 平方公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 制執行案件鑑定價 格(權利範圍21分之2)3,550,428元。 | | |
| | 1.權利範圍(6分之1 ),公告現值:290 元/平方公尺,面 積:99,228.00平方 公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制 執行案件鑑定價格(權利範圍7分之1)4,288,067元。 | | |
| | 1.權利範圍(6分之 1),公告現值:29 0元/平方公尺,面 積:2,546.00平方 公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 制執行案件鑑定價 格(權利範圍7分之1)110,024元。 | | |
| | 1.權利範圍(6分之 1),公告現值:29 0元/平方公尺,面 積:422.00平方公 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 制執行案件鑑定價 格(權利範圍7分之1)18,236元。 | | |
| | 1.權利範圍(6分之 1),公告現值:29 0元/平方公尺,面 積:1,890.00平方 公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 制執行案件鑑定價 格(權利範圍7分之1)78,178元。 | | |
| | 1.權利範圍(6分之 1),公告現值:29 0元/平方公尺,面 積:558.00平方公 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 制執行案件鑑定價 格(權利範圍7分之1)24,114元。 | | |
| | | | 出廠迄今已超過20年,顯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再衡其使用折舊狀況,應足認無變價實益,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
| | 4,754元(依本院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列載) | | 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雖載有存款4,754元,惟債務人陳報因身體因素現已無法工作,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存款現已無餘額,斟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債務人之存款應可認定為不屬其清算財團之財產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