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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水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附卷足憑經查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審視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本院先後於112年10月20日、113年1月8日以裁定就清算財團財產定處分方式,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就附表編號1不動產進行變價,其餘部分則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經管理人就附表編號1不動產進行4次拍賣,皆無人應買,故認該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與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均應返還予聲請人。茲因聲請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依首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編號
名稱
 細項 
說明
1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6分之1),
公告現值:830元/平
方公尺,面積:10,4
22.00平方公尺。

1、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
2、經金服公司四次拍賣程序未拍出,故視為不易變價返還聲請人
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權利範圍(9分之 
  1),公告現值:2
 90元/平方公尺,
 面積:123,238.00
 平方公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
  制執行案件鑑定價
  格(權利範圍21分之2)3,550,428元。
不予處分返還聲請人。
  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權利範圍(6分之1
  ),公告現值:290
 元/平方公尺,面
 積:99,228.00平方
 公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制
 執行案件鑑定價格(權利範圍7分之1)4,288,067元。
  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權利範圍(6分之
  1),公告現值:29
  0元/平方公尺,面
  積:2,546.00平方
  公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
  制執行案件鑑定價
  格(權利範圍7分之1)110,024元。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權利範圍(6分之
  1),公告現值:29
  0元/平方公尺,面
  積:422.00平方公
  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
  制執行案件鑑定價
  格(權利範圍7分之1)18,236元。
  6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權利範圍(6分之
  1),公告現值:29
  0元/平方公尺,面
  積:1,890.00平方
  公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
  制執行案件鑑定價
  格(權利範圍7分之1)78,178元。
  7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權利範圍(6分之
  1),公告現值:29
  0元/平方公尺,面
  積:558.00平方公
  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
  制執行案件鑑定價
  格(權利範圍7分之1)24,114元。
  8
機車
車號:000-000
出廠年度:西元2003年
出廠今已超過20年,顯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再衡其使用折舊狀況,應足認無變價實益,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9
存款
4,754元(依本院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列載)
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雖載有存款4,754元,債務人陳報因身體因素現已無法工作,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存款現已無餘額,斟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債務人之存款應可認定為不屬其清算財團之財產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