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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拍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翔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寬明 
非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拍賣動產之碼數,並提出完整清晰之附表。
    二、提出合法催告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掛號回執等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