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寶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相對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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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