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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簡明修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寶庫建設有限公司、莊德源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
本件
相對人為何?(寶庫建設有限公司?莊德源?或二者皆是?)。
二、請明確表明本件之相對人。
貳、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