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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鼎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有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智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票據是否曾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