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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20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094號
聲  請  人  峻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銅 

聲  請  人  黃元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總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之聲請人?(如為公司,請於聲請狀底補正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