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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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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2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120號
聲  請  人  十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智陽營造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4,900,000元一紙,發票日為民國111年7月27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二、按本票為票據之一種,性質上屬流通證券,如附有條件或限制,致本票效力不能即時確定時,其支付之單純性即無從確保,非但阻礙票據之流通,且對票據信用影響甚鉅。故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及第120 條第1 項第4 款明定,無條件擔任支付為應記載事項。經查,本件本票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事項者,該本票即屬無效。故無從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法院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