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2120號
聲 請 人 十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智陽營造有限公司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4,900,000元一紙,
發票日為民國111年7月27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份,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
二、按本票為票據之一種,性質上屬流通證券,如附有條件或限制,致本票效力不能即時確定時,其支付之單純性即無從確保,
非但阻礙票據之流通,且對票據信用影響甚鉅。故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及第120 條第1 項第4 款明定,無條件擔任支付為應記載事項。
經查,
本件本票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事項者,該本票即屬無效。故無從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法院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