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2453號
聲 請 人 勤穩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松沛企業有限公司、林東霈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發票時及現在相對人松沛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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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