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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2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453號
聲  請  人  勤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松沛企業有限公司、林東霈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發票時及現在相對人松沛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