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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2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481號
聲  請  人  青山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王子瑄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二、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故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屬無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參照)。查本票上記載「此本票僅用於合約履約擔保」之限制本票兌付範圍等字樣,顯然發票人就系爭本票之兌付範圍,附加限制條件,顯然違反本票無條件兌付之本質,該此本票顯屬無效,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