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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2754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754號 聲 請 人 永綠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佐皓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鄧鈞瑞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提示日。 三、提出 債務人佐皓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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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