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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3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106號
聲  請  人  蕭于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汎騰有限公司、劉邦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汎騰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本件相對人(是否對個人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