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林昭雄 
非訟代理人  林佳漢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仕寬、寬心園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各張票據提示日。
三、提出相對人寬心園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