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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繼字第 2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359號
聲  請  人  煜勝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利勤 
代  理  人  彭志傑律師
被  繼承人  楊忠義(亡)


關  係  人
即受選任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忠義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中關於「游振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忠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 項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