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煜勝森建設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即受選任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楊忠義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主文第2項中關於「游振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忠義」。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且此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