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霆宙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翠娟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683號民事裁定為
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570,000元為
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58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又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張文賢,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之
繼承人同意返還,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
上開提存物,供擔保原因消滅。
爰聲請返還
本件提存物等語。
二、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存字第5824號提存事件卷宗審查結果,本件提存物業經本提存所依提存法規定解繳國庫,有本院提存所解庫事件清單附於本院108年度解字第425號卷內
可稽。是本件提存物已不存在,無從返還聲請人,聲請人聲請返回提存物,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