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霆宙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翠娟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68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57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58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又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文賢,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之繼承人同意返還,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供擔保原因消滅。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存字第5824號提存事件卷宗審查結果,本件提存物業經本提存所依提存法規定解繳國庫,有本院提存所解庫事件清單附於本院108年度解字第425號卷內可稽。是本件提存物已不存在,無從返還聲請人,聲請人聲請返回提存物,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