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相  對  人  合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泇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4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
    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
    ,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
    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上易字第674號判決廢棄部分原判決,並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38% ,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4,860元,相對人則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是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37,150元【計算式:14,860+22,290=37,150】,依前揭確定判決主文所示,由聲請人負擔38%即14,117元【計算式:37,150×38%=14,117 】,餘23,033元【計算式:37,150-14,117=23,033 】由相對人負擔。綜上,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3,033元,扣除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22,290元,餘743元【計算式:23,033-22,290=743】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743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