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義群律師
相 對 人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主文關於「面額4仟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面額1仟萬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