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思玲
相 對 人 榮華福安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任文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7,33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363 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因此,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