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麥高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萬2,2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金字第111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1,700元(依本院109年度金字第111號裁定繳納),合計102,200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2,2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